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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章程

  • 发布:OD体育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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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以下统称“学校”)的办学历史渊源于中国共产党1937年创办的陕北公学和1941年的延安大学,历经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经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北大学法律系调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学院。1963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文革”期间学校停办。1978年复校,先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管。2000年划转陕西省,成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学校。2006年更名为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 

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学校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恪守“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秉持“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治校方针,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为国家特别是西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与其他教育工编辑、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治理行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定名为“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 学校简称为“西法大”,英文译为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缩写为NWUPL。 

第二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是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现有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58号)。学校互联网域名为https://www.nwupl.edu.cn。 

第四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包含中英文校名、“政”“法”两字拼音首字母和天平、宝剑、古城墙图形。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条 学校校歌为《陕北公学校歌》,由成仿吾作词、吕骥作曲,2015年由贾宇填词,经学校研究确定。 

第六条 学校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问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职能,建设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深入学习践行习大大法治思想、习大大学问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他形式和类型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建立以法学为特色,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实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支撑学院发挥办学自主性,保障和督导学院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按程序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问传承与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管理支配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敬重和保障教师、其他教育工编辑和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编辑以及学生在校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知行合一、理实并重的教育教学理念,培养理想信念坚定、道德修养高尚、综合素质过硬、专业常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实验教学,构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教学质量监督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建设学科、创新学术、培养学者、优化学风的学科建设理念,不断提升学科实力和学术水平。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支撑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支撑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科学研究,鼓励开展跨学科交叉研究和应用型研究;着力培育学科领军人物和青年学术人才,鼓励和支撑团队合作攻关;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的联系,按照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争取社会广泛支撑。 

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合作,着力推进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国际化,深化中外人文交流,不断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用先进思想和学问,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学问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在建设法治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中,努力成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智库。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学问传承与创新,借鉴吸取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学问为重点的大学学问,努力成为先进学问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学校加强学问育人功能,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学问氛围,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学问体系,拓展环境学问,关注行为学问,实现大学学问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授予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校园学问、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三)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诚实守信、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综合素质测评、奖惩等制度,鼓励和支撑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支撑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同时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引导和学问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编辑 

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问传承与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的直接承担者,在学校办学中居于主体地位。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本、教学为要、科研为基。 

其他教育工编辑包括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引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依规获得工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其他教育工编辑的权利参照以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岗位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学问和法治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敬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六)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其他教育工编辑的义务参照以上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编辑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编辑对学校给予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撑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实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引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常识,学习业务常识和科学、历史、学问、法律等各方面常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撑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坚持党管人才,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学问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坚持用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撑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撑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常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法律、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具体规章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拟订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教师与其他教育工编辑; 

(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问传承创新;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拟订和实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一级学科带头人、首席专家等人选的确定;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职称评定、教学引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和其他教育工编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学校党委的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共青团OD体育- OD体育官方网站- 全球赔率最高在线投注平台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校“大思政”格局中的生力军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推进组织创新和工作创新,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和省学联引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撑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撑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六)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三)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及其他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决策咨询委员会,作为服务学校长远发展大局的决策咨询及参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发展战略与规划,对有关学校总体发展战略、综合改革方案及与有关工作计划进行决策咨询; 

(二)承担学校推进创建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咨询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建设问题、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疑难问题等进行调研、决策咨询、政策制定与实行方案设计; 

(三)协助学校增进对国内外教育发展前沿动向的及院校研究的了解,为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 

(四)对学校体制机制创新、教育改革、一流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问题提供咨询引导; 

(五)协助学校与知名企业、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学校与其他院校交流合作,推动师资引进、校企合作及资源推介工作; 

(六)协助学校整合学术资源,为学校学术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与论证任务。 

决策咨询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撑校友依法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校友会和各类校友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撑。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校友包括各个时期在学校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学生或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教师与其他教育工编辑、学生、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建立完备、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健全办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育工编辑的权利。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七章 学 院 

第四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基本职能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和学术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人员聘用与考核; 

(四)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筹措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构建学院办大学的具体运行模式和机制,确保规范、公正、有效地运行各项办学自主权,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全面提升办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宣传和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研究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重大工作,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干部和人才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撑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院长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引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院、部、所、中心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办学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多方拓展资金来源,加强对外联系与合作,支撑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等部门的作用,加强财务收支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以及其他依法由学校支配的财产。 

学校对拥有的各种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规范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标识、学校声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对出资设立或批准设立的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据以制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依据以上程序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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